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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101年5月3日府教中字第1010109727號函訂定
連江縣政府101年5月3日連教學字第1010016548號函訂定
桃園縣政府102年10月25日府教中字第1020264864號函修正
連江縣政府102年10月25日連教學字第1020043500號函修正
教育部102年10月18日第1020101283號函同意備查
 桃園市政府104年6月15日府教中字第1040134887號函修正
連江縣政府104年6月15日連教學字第1040024917號函修正
教育部104年4月9日第1040023181B號函同意備查
桃園市政府105年1月15日府教中字第1050009526號函修正
連江縣政府105年1月15日連教學字第1050001981號函修正
教育部104年12月15日第1040147522號函同意備查
  • 壹、依據
    1. 總統102年7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31151號令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
    2. 行政院102年3月1日院臺教揆字第1010079097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中高職及五專特色招生實施方案。
    3. 教育部104年6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6216013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4. 教育部104年6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58050B號令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 貳、目標
    1. 提供學生多元入學管道,重視學生學習權及家長選擇權。
    2. 引導學生多元智能發展,追求適性學習及卓越發展。
    3. 發展學校辦學特色,提升教學品質。
  • 參、申請資格
      桃連區(桃園市及連江縣,以下簡稱本區)符合教育部認證為優質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且最近一次學校(校務)評鑑各評鑑項目達八十分以上。
  • 肆、招生對象及資格
      取得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
  • 伍、招生名額比率
    1. 本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所占比率,以不超過全區總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各校特色招生所占比率,由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依教育部公告比率範圍訂定之。
    2. 經核定採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辦理續招,且其名額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
  • 陸、組織與任務
    1. 「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 組織成員
        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連江縣政府共同籌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長擔任召集人,連江縣政府教育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代表5名、國中學校代表6名、家長團體代表2名、教師組織代表2名、教育行政人員代表2名及學者專家代表2名共同組成。
      • 組織任務
        • 訂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經桃園市及連江縣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
        • 依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就學資源、國中畢業生統計數據及升學需求之相關分析資料,規劃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特色招生名額分配及作業流程等事宜。
        • 研議其他有關特色招生入學推動之事項。
    2. 「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 組織成員
        包含教育部代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連江縣政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本區家長團體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教師組織代表,其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 組織任務
        審查本區申辦特色招生學校之申辦計畫書,將審查結果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核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
    3. 本區特色招生除採單獨招生方式以外,每學年度得視實際辦理招生工作之必要,聯合成立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會,各彙整辦理特色招生學校之名額,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成立前項各入學委員會委員,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組成。
  • 柒、申請及審核程序
    1. 申請程序
      • 為提供具備學術、職業或藝能性向專長之學生適性學習之環境,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根據學校歷史、條件、願景及社會需求等因素,發展符合獨特性、優異性、創新性、整體性與延續性等五項規準之學科或群科特色課程,並得針對特定一種或多種課程領域,如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新興產業、重點產業、音樂、美術、舞蹈、戲劇及體育等加強發展。
      • 申辦特色招生學校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5月前(視當年教育部函規定)提出申請,申辦計畫書內容如下:
        •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需含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與招生區內國中之合作方案,以增進招生區內國中學生及家長適性選擇,彰顯學校發展之特色等內容)。
        •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自我評估(如:學生來源)。
        •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3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教學資源(含內部、外部資源)。
        •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含就學區範圍、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容及計分、決定錄取等實施方式)。
        •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學生輔導方式(含生活、心理輔導、轉銜與升學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 學生入學後之編班方式。
        • 學校採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 學生表現成果之評量(含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
        • 學校評鑑優良之佐證資料。
        •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預期實施成效。
        • 其他需補充說明部分。
      • 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班等,如申請辦理甄選入學方式者,得免提申辦計畫書,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 高級中等學校規劃之特色課程如符合現有課程綱要規範,應於學年度開學前,將課程計畫送各校所屬之主管機關備查;如提出全部或部分整體課程實驗計畫,則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並於各校所屬之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報請核處。
      • 經本區及教育部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採特色招生入學之學生報到後,須將特色招生成果報本區及教育部備查,並進行學生後續之追蹤輔導。
    2. 審核程序
      • 本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課程特色需求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辦計畫書,經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特色招生。本區於辦理前一年9月30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核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
      • 依據下列審查重點項目,審核是否通過及核給招生名額(審核表詳附表):
        • 招生之目標及理由:特色招生目標與特色課程實施目標相符,及其理由具信服力。
        • 自我評估:辦理特色招生班(群、科、組)之內外部評估。
        • 課程規劃:應符合特色課程內涵,如:發展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藝術、技能或與社區文化結合等。
        • 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設備、教材教法等,與大專校院、學術機構、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如:科技部高瞻計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等。
        • 辦理方式:學科測驗內容應符合特色課程規劃;試務規劃應包括招生名額、命題單位、分數採計及錄取方式;招生方式採聯合或單獨辦理等。
        • 學生輔導方式:學生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 編班方式。
        • 招生比率: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 學生表現:學校歷年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科學展覽等成果、學科能力測驗或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各科成績分布等學生優異表現。
        • 學校評鑑:應經認證為優質學校。
        • 預期成果。
        • 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如:國中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
      • 申復程序及日程
        各校申辦計畫書經審查後,倘未獲核准辦理特色招生,得依審查意見,備齊相關資料,於本區公告期限內申復。
    3. 核定結果之有效期限
      • 經核定得採特色招生之學校,103學年度後,3年內(含核定辦理年度)免提申辦計畫。本區每年度參酌各校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一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核定當學年度特色招生名額。
      • 重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或招生班(群、科、組)變更之學校,已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惟未變更招生班(群、科、組)之班名、科別、課程規劃等,僅降低名額或下一年度停辦者,免提計畫書,經該校校務會議通過後依原程序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 捌、入學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組)以同日及聯合辦理為原則,辦理方式如下:
    1. 考試分發入學
      • 獲准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按就學區為單位,由各校辦理單獨或聯合考試招生。
      • 各學校應依其特色課程規劃前目學科測驗內容或加權採計。
      • 測驗內容應依學校所申辦之特色課程內容規劃,測驗題目得由負責招生學校聯合籌組命題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專業,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
    2. 甄選入學
      • 辦理之班(群科、組):
        • 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等。
        •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
          上述經本區或教育部核定設立之班(群、科、組),依核定之招生區辦理招生。
      • 辦理方式:
        • 申辦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學校,應依學校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術科考科數目及加權計分。
        • 申辦甄選入學學校應依自辦或聯合辦理之表演、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
        • 申辦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甄選入學學校可採書面審查、口試、簡易操作、參考「職業學校群科部定專業核心課程與九年一貫課程對應一覽表」發展術科測驗,或其他方式至少二項以上。各校得聯合籌組命題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專業,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單一班(群科、組)者,得辦理獨立招生,其術科命題亦依上述方式辦理,並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如確有參採學生國文、英語、數學、自然或社會成績之必要,得參採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做為入學門檻。
  • 玖、追蹤輔導
      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應接受本區及各級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到校輔導方式追蹤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成效,以達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並供核准續辦之參據。
  • 壹拾、預期效益
    1. 建立學校辦學特色,提升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品質。
    2. 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培育多元優秀人才。
    3. 提供適性教學環境,鼓勵學生追求卓越發展。
  • 壹拾壹、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105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 檔案下載:
    1. 105桃連區特色招生要點-附表.pdf